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52號原告 廖淑姿 住臺南市○○區0000000號
劉毅胤 住同上 劉俊奭 住同上送達代收人 黃巧棟 住臺南市○○區○○路○○○號12樓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4,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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