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1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1498號聲請人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堯昆 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前條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民法第1156條之1第1、3項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民法第115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命被繼承人 黃伯任 之法定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惟查,本件被繼承人黃伯任之繼承人中,其中 黃建豪 已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並經本院102年度司繼17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表1件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堪以認定。既如上述,被繼承人黃伯任之法定繼承人既已陳報遺產清冊,自無再為聲請提出遺產清冊之必要,是聲請人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書記官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