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2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2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126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秀月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調偵字第8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秀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任意折斷告訴人所有之雞蛋花樹枝,所為至屬不當,上開樹枝之價值固然不高,本件犯罪情節亦屬輕微,惟衡量被告犯後自始否認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屢經調解均不成立,且堅持不願道歉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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