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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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49號原告職達外語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凱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敦煌書局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起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非因財產權起訴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