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85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坤周 住臺南市○○區○○路○○○號
送達代收人 楊琮富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號5樓之8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書記官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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