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50號原告 李林英 花住臺南市○里區○○○000號信箱兼訴訟代理人 李合堯 住同上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84萬8,000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67萬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