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字第18號再審原告 顏秋英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經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8年8月20日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491號民事裁定駁回其就98年5月27日本院96年度保險上字第2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應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2,269元(見再審原告書立103年6月15日「補聲請再審理由狀」,本院卷頁1至25),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63,424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高金枝法官洪能超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書記官唐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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