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度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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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再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乙○○再審相對人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再審之訴事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到院,查本件係對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尚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之規定,限該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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