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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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五八號
原告乙○○
戊○○己○○丙○○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黃幼蘭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二四五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雖該刑事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惟因原告已具狀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黃炫中法官許秀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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