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繼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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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繼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繼字第三五六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天主教方濟各會法定代理人何正言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對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九十年度繼字第三五六號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甲○○之遺囑執行人事件,業經裁定在案,惟查被繼承人甲○○於生前將其所有帳號之存款贈與聲請人內容漏列「麻豆郵局局號0一九一三六─六、帳號0三九九四五─五」,請增列於理由一之第四行「之存款贈與聲請人」之前云云。
三、然查,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九十年度繼字第三五六號)時,其聲請狀僅載明「被繼承人甲○○於生前立有遺囑交與聲請人保管,並將其所有在亞太商業銀行佳里分行0二九七─二二─0二三一六─一─0帳號、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台南分行00000000000帳號、第一商業銀行內湖分行00000000000帳號之存款贈與聲請人,::」,且依其所提出被繼承人甲○○之遺囑亦僅記載「::二、本人在亞太商業銀行佳里分行0二九七─二二─0二三一六─一─0帳號、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台南分行00000000000帳號、第一商業銀行內湖分行00000000000帳號,在本人身故後如有存款餘額,全數捐贈予財團法人天主教方濟各會。三、本人在亞太商業銀行佳里分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台南分行、第一商業銀行內湖分行之定期存款,連同本息全數捐贈予財團法人天主教方濟各會。::七、本人除前述之動產外,嗣後如有累積任何財產,均捐贈予財團法人天主教方濟各會。::」此有該聲請狀及遺囑附本院九十年度繼字第三五六號卷可稽,則該裁定理由自係依聲請人之聲明事項所為,並無顯然錯誤之情事,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至聲請人若對該裁定之理由有不同意見,自非聲請裁定更正錯誤可得救濟,而應循一般之訴訟程序提起救濟為宜,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洪碧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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