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重上更(三)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40號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凃禎 和律師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扶助辯護人 黃昭雄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蔡長林法官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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