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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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05號公訴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9弄6號公設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劉嘉怡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甲○○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玖拾肆年拾貳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丙○○、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4年7月7日訊問後,被告丙○○對於犯行坦承不諱,被告甲○○雖否認其犯行,但均有證人 陳清河 、 張瑞東 、 吳吉和 、 劉穎杰 之證述,及現場照片、偵查報告、通信監察譯文、筆記本、現場查獲錄影帶、及扣案毒品海洛因、安非他命可佐,足認被告二人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二人所犯販賣第1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販賣第2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均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所列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執行,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予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以被告丙○○、甲○○羈押之期間,將於94年12月6日期滿,經本院於94年12月1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繼續存在,應自
94年12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趙家光
法官蔡世芳法官林俊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