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二號
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王治魯律師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乙○○、甲○○自民國玖拾壹年陸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丙○○、乙○○及甲○○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復經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經查被告丙○○、乙○○及甲○○等人以強暴、脅迫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取出身上財物,並因而致被害人死亡,被告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構成要件相當,罪嫌重大,而前開條項係法定本刑最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照前揭法條規定,本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永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月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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