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О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莊股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經訊問後,本院認為罪嫌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王鏗普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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