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更(一)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更(一)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即被告甲○○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書益 右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叁年陸月貳日起,均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蘇隆惠法官林瑞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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