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更(一)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二О號
上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甲○○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書益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叁年捌月貳日起,均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執行羈押,嗣於同年六月二日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至同年八月一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蘇隆惠法官林瑞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鳳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