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訴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三號A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詐欺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一年五月廿二日延長羈押一次,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楊子莊
法官陳珍如法官高明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