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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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六О六號
上訴人甲○○右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所為之九十年度易字第六0六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正本,係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上訴人乃遲至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始提起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馮俊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姿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