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2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2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249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游嘉祿 債務人 練維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貳仟捌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債權人收執。
(二)詎債務人自民國99年8月1日起未依約清償,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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