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8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臺北縣永和市戶政事務所)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減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其所定應執行之刑已逾六月,雖其所犯各罪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惟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後,亦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施用第二級毒│持有第二級毒│藥事法第八十│剝奪他人行動│││品罪│品罪│三條第一項之│自由罪│││││轉讓禁藥罪││├──────┼──────┼──────┼──────┼──────┤│宣告刑│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二月│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一年│││││,減為有期徒│,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刑六月│├──────┼──────┼──────┼──────┼──────┤│犯罪日期│96年10月26日│97年3月8日│95年12月22日│96年2月6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機關││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及案├───┼──────┼──────┼──────┼──────┤│號│案號│97年度毒偵字│97年度偵字第│96年度偵字第│97年度偵字第││││第702號│13610號│4502號│4501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後││法院│法院│法院│法院││事├───┼──────┼──────┼──────┼──────┤│實│案號│97年度簡字第│97年度簡字第│97年度訴緝字│97年度訴字第││審││3612號│4706號│第147號│555號││├───┼──────┼──────┼──────┼──────┤││判決日│97年5月20日│97年7月11日│97年7月31日│97年11月25日│││期│││││├──┼───┼──────┼──────┼──────┼──────┤│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定││法院│法院│法院│法院││判├───┼──────┼──────┼──────┼──────┤│決│案號│97年度簡字第│97年度簡字第│97年度訴緝字│97年度訴字第││││3612號│4706號│第147號│555號││├───┼──────┼──────┼──────┼──────┤││確定日│97年7月27日│97年9月24日│97年9月2日│97年12月29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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