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重勞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勞上更㈠字第1號上訴人 陳天信 訴訟代理人 沈旻燕
陳新三 律師上訴人丁鴻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懷 上訴人 紀文豹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3年4月17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三協商室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金枝
法官吳登輝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書記官齊椿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