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767號原告0000000000
0000000000A共同訴訟代理人 賀華谷 法扶 律師被告 陳志願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前開被告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1年度侵訴字第96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書記官學妍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