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85號上訴人即被告 余嘉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 邢献輝 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7日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547,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8,7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書記官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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