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8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劉炯意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黃翎芳 律師
陳姝樺 律師被告丁○○選任辯護人陳姝樺律師
黃翎芳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94年訴字第7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丙○○、甲○○、丁○○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壹月叁拾壹日起各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丙○○、甲○○、丁○○因貪污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10月31日將其等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尚未因案件之進行出現有利於被告之事證,而有根本之變化,另乙○○部分,檢察官已追加起訴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尚待進行,該罪名亦屬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因此認被告等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定國
法官李明益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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