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苗簡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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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苗簡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苗簡字第727號原告鍵億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 朱增榮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25,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83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45,8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蔡健忠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