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0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
9月29日執行羈押,並禁止通信接見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及禁止通信接見之必要,著自94年12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