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8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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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88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在押)現於苗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壹月拾柒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前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日起執行羈押。茲因被告另犯妨害自由、強制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5年1月13日起,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台灣台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4年執助丁字第569號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被告既已另因他案執行在監,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情形,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