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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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07號聲請人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CHAMNANTHONGJAN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於非訟事件程序準用。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前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54,032元、付款地記載為「宜蘭縣」之本票1紙。揆諸上揭規定,關於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非屬本院管轄,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始為管轄法院,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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