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4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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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非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台非字第46號上訴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被告NGUYENQUOCHOAN(中文名: 阮國環 )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第一審確定判決(111年度訴字第219號,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21
1、14212、14521號),認為部分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NGUYENQUOCHOAN(阮國環)犯如其附表一編號1至9暨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NGUYENQUOCHOAN(阮國環)犯販賣第二級毒品共9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9「本院判決罪名及宣告刑暨沒收」欄所示之宣告刑暨沒收、追徵。
理由
壹、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78條、刑法第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9認定被告NGUYENQUOCHOAN自民國109年2月1日至109年6月9日期間,9次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等地,分別以新臺幣(下同)2,000元或1,000元價格,販賣0.5公克重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許 袁豪 等人。並依現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共9罪,對被告論罪科刑。且以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罪,均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均依法減輕其刑。然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後6個月即109年7月15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原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已將法定刑度提高。另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原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亦將自白減輕其刑之條件由『審判中自白』修正為『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而轉趨嚴格。本件被告行為後,前開修正法條才開始施行。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規定,均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規定。原判決疏未比較新舊法,逕依較不利於被告之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規定論處,揆諸上揭規定,即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又原判決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對被告論罪既然違背法令,則該9罪之科刑亦有違誤,故以該9罪違法宣告刑為基礎所定之應執行刑4年,自屬違法,亦應救濟。三、案經確定,且對被告不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3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及救濟。
」等語。
貳、本院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378條定有明文。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茲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7月15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原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已將法定刑度提高。另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原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亦將自白減輕其刑之條件由「審判中自白」修正為「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而轉趨嚴格。本件被告犯附表編號1至9販賣第二級毒品共9罪後,前開修正法條方開始施行,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規定,均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規定。原判決疏未比較新舊法,逕依較不利被告之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等規定,論處被告罪刑,揆諸上揭規定,原判決此部分即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又原判決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等規定論處被告罪刑既然違背法令,則該9罪之科刑亦有違誤,故以該9罪違法宣告刑為基礎與附表編號10、11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2罪、附表編號12共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亦屬違法。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洵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如其附表一編號1至9暨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另行判決如附表編號1至9「本院判決罪名及宣告刑暨沒收」欄所示之刑,暨諭知如同原判決所宣告之沒收、追徵,以資救濟。又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此為本院近來統一之見解。茲查附表編號1至9部分,因與業經第一審判刑確定之附表編號10、11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2罪、附表編號12共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部分,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規定;然附表編號10至12部分不在本件非常上訴程序審理範圍,是附表編號1至12日後容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一併聲請該法院裁定定被告應執行之刑,為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本院爰就附表編號1至9部分不為無益之定執行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但書,109年7月15日修正施行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彩貞
法官梁宏哲法官莊松泉法官林庚棟法官周盈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丹靈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109年7月15日修正施行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對象交易數量及金額原確定判決罪名及宣告刑暨沒收本院判決罪名及宣告刑暨沒收1109年2月1日下午2時36分許桃園市楊梅區○○路0段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 許袁豪 以新臺幣(下同)2,000元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0.5公克)阮國環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阮國環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原確定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109年2月5日晚間7時許桃園市楊梅區○○路0段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許袁豪以2,000元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0.5公克)阮國環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阮國環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109年4月6日下午4時15分許新竹縣湖口鄉新工派出所附近許袁豪由 何氏娥 代為聯繫阮國環後,以2,000元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0.5公克)阮國環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阮國環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109年5月5日晚間7時23分許桃園市楊梅區○○路0段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許袁豪以2,000元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0.5公克)阮國環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阮國環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109年5月8日中午12時9分許桃園市楊梅區○○路0段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許袁豪以2,000元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0.5公克)阮國環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阮國環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109年5月21日晚間7時41分許新竹縣湖口鄉新工派出所附近許袁豪以1,000元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0.5公克)阮國環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阮國環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109年6月1日晚間6時許桃園市楊梅區○○路0段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許袁豪以2,000元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0.5公克)阮國環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阮國環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109年6月8日下午4時7分許新竹縣湖口鄉新工派出所附近停車場許袁豪以2,000元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0.5公克)阮國環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阮國環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109年6月9日晚間8時許桃園市楊梅區○○路萊爾富便利商店 唐麗珍 及綽號 阿興 之人以2,000元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0.5公克)阮國環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阮國環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110年7月15日下午6時41分許新竹市長春路000號前 江明富 以2,000元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0.65公克), 邱兆國 並從中抽取利潤300元阮國環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110年7月18日下午2時50分許新竹市長春路000號前江明富以2,000元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0.65公克),邱兆國並從中抽取利潤300元阮國環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2110年11月23日凌晨2時許桃園市中壢區某處 江宇晨 以310,000元價格購入甲基安非他命(毛重約225克),連同原有之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之(即附表二所示之物,總毛重401.55公克,總純質淨重約256.3021克),復於同年月24日上午將其中3包甲基安非他命(總毛重2.23公克)交予同具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犯意聯絡之邱兆國,由邱兆國藏放在所駕駛車牌號碼ANF-2628號自用小客車內而持有之,擬伺機共同販售牟利。阮國環共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