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聲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嘉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保護管束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嘉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經本院91年上訴字第242號判處有期徒刑拾伍年確定,經於92年2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又受刑人係因犯家庭暴力罪,惟依卷證受刑人於刑之執行期間曾受心理師17次之團體治療輔導,並無應續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相關資料,爰參酌其前所犯家庭暴力罪之性質等情,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2項第1款規定,併曉諭於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張宏節法官黃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書記官黃琪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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