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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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聲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雄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上訴字第299、300號、89年度上易字第33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除竊盜部分外,再經最高法院於90年5月31日以90年度台上字第3275號駁回上訴確定,並經本院於96年8月21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1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5月確定,自90年8月29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9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乃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554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陳秋錦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