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玉松選任辯護人王憲勳律師上列被告因犯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許乃文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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