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聲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冠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冠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冠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1年9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556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慶煙
法官賴淳良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書記官林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