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5750號
原 告 林慧美
被 告 謝文仁
兼上一人訴
訟代理人 蔣真花
被 告 王月桃
高幼
張珈瑄
張珈綺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旻玉
被 告 許富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書記官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