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57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5750號
原   告  林慧美
被   告  謝文仁
兼上一人訴
訟代理人   蔣真花
被   告  王月桃
       高幼
       張珈瑄
       張珈綺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旻玉
被   告  許富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書記官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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