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38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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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楊絮 如
王秋翔
被 告 蔡進財
蔡進丁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雄簡字第38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3月25日上午9時1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4月1日
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文萱
書 記 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叁萬零柒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
臺幣貳拾萬肆仟肆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蔡進丁曾於民國89年4月25日邀同被告蔡進財
為連帶保證人向訴外人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
款計新臺幣100萬元,雙方並簽立借據為憑,借款期限至94
年4月25日止,約定分60期攤還,利率則按基本放款利率浮
動計算,如遲延繳款,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應另按借款利
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另按借款利率之20%計付違
約金。詎借款人嗣後未依約繳款,該債權並讓與訴外人龍星
昇第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經該公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
行拍賣抵押物後,仍尚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
息及違約金未給付,又上開債權復陸續於97年6月25日讓與
訴外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98年6月30日讓與
訴外人上昇國際資產管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98年10月16日
讓與原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債權讓與聲明書、債權
讓與證明書、通知函、公示送達裁定及公告等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
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智媚
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書記官吳智媚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2,54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200元
合計2,7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