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養聲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養聲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養聲字第四一四號
聲請人乙○○
甲○儿即甲○兒右當事人間請求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聲請人欄中關於「甲○儿」之記載,應更正為「甲○儿即甲○兒」。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裁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石有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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