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八四號
原告震源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梨韶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折合銀元壹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捌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為伍萬伍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郭琇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林蕙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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