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0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三四九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五四號、九十一年度毒偵緝字第一二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伍包(總淨重壹點零公克)應予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於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承辦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五四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惟該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五包,爰依首開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經總統公布,同年月二十二日施行,將安非他命列為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五小包(淨重一‧00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一年度安保管字第二三四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五四號偵查卷宗第十七頁)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後,其鑑驗結果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含已銷燬之分裝俴二個總淨重一‧0九公克,有該局九十一年三月七日北市鑑毒字第0一六號鑑驗通知書附於同上偵查卷內第十三頁可參,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認為屬實,認應將前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柏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