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救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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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陳志斌 律師
相 對 人 壬北企業有限公司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
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
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壬北企業有限公司、乙○○間之本
院98年度桃勞調字第13號勞工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因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並
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扶助之審查表以
為釋明。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所示,聲請人名下無供自用之房地、自用小客車
,96年度薪資所得新臺幣137,333元,然聲請人尚有妻兒須
扶養,且經該分會審核認符合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法
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標準,而
准予扶助在案,又聲請人受傷後造成「右手3,4,5指壓碎傷
」,顯喪失一定之工作能力,亦有診斷證明書在本案卷可參
,而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之上開損害賠償事件,現已由本
院受理在案,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起訴狀及相關卷證資料所示
,其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核與
法律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3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楊文雄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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