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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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86號原告 江瑾威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宏明 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667號),惟被告賴宏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5,000元,應繳裁判費34,6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書記官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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