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9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9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99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潘羽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柒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潘羽庭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10月13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39,727元未給付,其中37,615元為消費款;1,399元為循環利息;71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108年度司促字第11990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潘羽庭│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04%│││14,668元││10月14日起││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潘羽庭│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22,947元││10月14日起││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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