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92號
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游相凱 即 游孟凡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游相凱即游孟凡所簽發之本票原本一件。
二、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92號
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游相凱 即 游孟凡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游相凱即游孟凡所簽發之本票原本一件。
二、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