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85號

聲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振興

上列聲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因與相對人 陳俞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5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若欲委任 徐瑩恬 為訴訟代理人,請提出委任 余瑩恬 為其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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