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重上更(四)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更(四)字第八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楊昌禧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郭玫利法官邱永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梁雅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