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四號
原告庚○○
送達處所:台北市○○街六八之一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梁易欽 、甲○○、丙○○、乙○○、丁○○、己○○、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丙○○、乙○○、丁○○、己○○、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壹拾捌萬貳仟柒佰陸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
元貳萬貳仟陸佰柒拾元,折合新台幣陸萬捌仟零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柒仟玖佰陸拾伍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㈣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書記官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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