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九二號
上訴人戊○○
乙○○丁○○永順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被上訴人聯國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下午二時四十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張國彬~B2法官張明振~B3法官鄭月霞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魏文常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