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1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易字第1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二四五號嚴股
上訴人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署檢察官被告丙○○
原名陳永偉)甲○○乙○○右被告等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判決書正本理由欄第四項倒數第五行「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下應更正增加「併依法均宣告褫奪公權二年」,第五項據上論斷欄更正增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主文欄第三行「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下更正增加「併均褫奪公權二年」。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書正本之理由欄、據上論斷欄及主文欄與原本不符處,應依法更正如主文所示,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董武全法官宋明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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