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五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門分行法定代理人 李憲武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貳拾陸萬捌仟柒佰零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零叁佰壹拾玖元,折合新台幣玖萬零玖佰伍拾柒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零玖佰壹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四)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各壹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
書記官葛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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