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簡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3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心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7,7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書記官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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