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35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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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350號

原告建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鮑大維

訴訟代理人 吳宣緯

被告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萬2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機器返還予原告。

三、被告應自民國113年1月21日起至返還第一項機器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17萬100元。  

四、訴訟費用新臺幣1萬6345元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4萬2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三項各期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17萬1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12年7月14日簽訂動產租賃契約,約定由被告以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7萬100元(16萬2000元加計百分之5營業稅)向原告承租如附表所示之機器(下稱系爭機器),租期6個月,自112年7月21日起至113年1月20日止(下稱系爭租約)。然被告積欠最後2期租金共24萬200元未支付,且系爭租約屆滿後,被告迄今未將系爭機器返還原告,其繼續占用系爭機器,顯然無法律上原因,自應於返還系爭機器前,按月支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17萬100元。為此,爰依系爭租約及民法第179條、第455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34萬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將系爭機器返還予原告;(三)被告應自113年1月21日起至返還系爭機器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7萬100元。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民法第439條前段、第45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不當得利之受領人應返還之利益,依其利益之性質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民法第179條前段、第181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租賃契約書、統一發票、兩造間電子郵件內容、系爭機器購買資料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前開主張,堪信為真實。是以,被告未依系爭租約給付租金,且於租期屆滿後未返還系爭機器,仍持續占有系爭機器之利益,並造成原告受有損害,原告自得依系爭租約請求被告給付積欠租金34萬200元,並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機器,及請求被告於返還系爭機器前,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17萬100元。

(三)末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給付租金債務,其給付雖有確定期限,並均已於原告起訴前屆期,惟原告僅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利息,屬原告基於處分權主義所為主張,自屬可採。又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13年3月18日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本院卷第22頁),是被告應於同年月19日起負遲延責任。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租約及民法第179條、第45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爰就訴訟費用部分諭知如主文第4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黃建霖

附表(租賃標的物):

200HP無油定頻螺旋機式空壓機1台

(內帶480V/380V變壓器)

(機型ZR145,最高出口壓力8.8kg/cm²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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